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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大考”之后,国家治理和应急能力如何提升

作者:陈贵

2020/4/2 13:45:16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精细化社会治理的一次大考。疫情防控过程中不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的短板和不足,更凸显了现有法律立法更新滞后、法律之间的衔接尚存在真空漏洞等问题,具体如下:

  1.野生动物交易监而不禁,管而不力。自2003年SARS疫情发生后,虽然深圳等地专门立法加强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监管,但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仍普遍存在野生动物交易、豢养及食用等违法行为。最近,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虽颁布《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等临时行政性强制措施文件,涉及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管控,但仍缺乏源头防控的长效机制。

  2.《传染病防治法》更新滞后,威慑力不足。该法规定:传染病爆发和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该疫情信息。由于传染病层级汇报及确认与疫情防控责任属地化矛盾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次疫情及时向社会公开,从而未能尽早部署有效防控。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普通个人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足,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缺乏刑事责任,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本次疫情中存在不少故意隐瞒旅行史或疫情症状而造成扩散,究其因主要是法律责任太弱而容易带来侥幸心理。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物资储备后勤保障职能缺位和“空转”。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设立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能不包含医疗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职能;而2018年新组建的国家应急管理部,其职能也不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医疗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这成为本次突发疫情物资短缺和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疫情爆发早期,不少医疗机构被迫向社会公开征集防疫物质,而社会捐赠因零散和信息不对称反而加剧供需矛盾和混乱。此外,由于口罩等物资紧缺,甚至引起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海关等出于自身利益“强制征收”物资,不仅影响了防控部署,也可能挑起地方间的紧张关系。

  4.对疫情谣言的监控措施和处罚力度不足。“谣言两张嘴,辟谣跑断腿”,由于自媒体谣言四起、真假难辨,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谣言的编造和传播以及隐私保护都缺少相关规定,给受害人带来非常不利影响。

  5.应急管理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予以限制,而不能由行政法规等下位法规和规章予以限制。在本次疫情中暴露出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却未能详细规定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包括强制隔离、应急时期相关刑事案件从重处罚、征收防疫物资、疫情中的同情用药等。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健康为目的,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比例性、高效性等原则,聚焦公共卫生安全法律问题,全面提升国家治理和应急能力,建议如下:

  1.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等现有法律。为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长效机制和从源头上预防病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尽快将真空地带补全,全面禁止和杜绝野生动物交易、豢养、屠宰、生产及食用其制品等行为。

  2.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面总结本次防疫经验,下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和传染病公开信息披露权限,强化疫情防控属地化责任,全面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不知是否人传人的疾病)和未知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公开披露权限不应影响疫区政府及时坚决采取最为保守的疫情防控部署。

  同时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部分条款,增加在疫情爆发期间对谣言编造和传播的处罚以及隐私保护制度。在国家或地区应急期间,甚至可以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切断或限制自媒体部分功能。

  3.完善国家机构改革设置,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纳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职能,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及能力。疫情期间,应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公共卫生安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医疗物资管理体制。应急期间建立“国家征收供给”和“严格透明监管的限量限购市场供给”的疫情防控供给机制,保障社会疫情防控有效有序开展。除了通过采取适当合理提价等措施加大加快防控物资生产和流通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应通过国家征收形式,优先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充分供给,其余通过严格透明监管的限量限购的市场机制。

  4.理顺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立法逻辑和位阶。总结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践经验,进行全国人大立法梳理,完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在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在特殊时期的限制规定和合法性问题,包括强制隔离、应急时期相关刑事案件从重处罚、征收防疫物资、疫情中的同情用药等。

  5.强化个人和单位在疫情爆发期间的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学校及社会的疫情普法教育。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对拒绝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给予惩处;而对于明知自身感染而未能采取自我隔离或拒绝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故意到密集人口地或非疫情地区的,将应按照《刑法》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

  (作者:我会常务理事、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